解读《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4号)

2021-05-25

一、背景依据

支持本市预约诊疗改革。

二、目标任务

促进本市分级诊疗,方便群众在社区就医。

三、涉及范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同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就医时,无需事先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二)将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同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就医时,无需事先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均可作为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首诊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五)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管和费用审核,重点监控重复开药等不合理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六)本市征地超转人员、医照人员、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七)政策执行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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