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人员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

2018-07-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同时,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通知》规定,从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将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

    

     《通知》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通知》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各地人社部门要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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